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春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部分、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二、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核字第9217號裁定予以認可,聲
請人主張因於113年6月21日在公司工作受傷,無法兼差外送
工作獲取兼差收入,公司照付受傷期間薪資無法負擔每月必
要支出及協商金額因而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必要支出狀
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2年即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
月期間之所有收入情形(包含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政
府補助金、贍養費、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兼差收入等),
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陳月汝及2名子女林偉喆、林品岑,請
提出受扶養人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偉喆、林品岑、陳月汝自111年12
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老年
給付、老農津貼、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
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六、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
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
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