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5號原 告 黃煒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被 告 徐紹強 被 告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應和 被 告 廖沁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被 告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鄒秀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複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被 告 王馨翎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黃乾育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劉育雯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陳俊曄即叁匠開發企業社 陳怡廷即叁匠開發企業社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曾伯軒律師複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被 告 吳立堅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吳品南 被 告 黃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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