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黃介男
黃若琳
黃凡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 告 黃千惠
黃秋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黃雪子
茩莃宓敨崮(原名黃星美)
黃子維
受告知人 鄭仁壽律師(即被繼承人黃榮德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雪子、茩莃宓敨崮、黃子維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
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黃榮德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過世,遺有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其生前與配偶黃張雪香(107年8月9日歿)育有長
子即訴外人黃彼得、長女即被告黃千惠、次女即被告茩莃宓
敨崮(原名黃星美)、三女即被告黃秋美、四女即被告黃雪
子,其中長子黃彼得已於106年8月11日死亡,且黃榮德於90
年7月21日書立之遺囑中已表示黃彼得喪失繼承權,然黃彼
得之子女即原告黃介男、黃若琳、黃凡懿及被告黃子維之代
位繼承權,依法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黃
榮德之遺產,而非繼承被代位人黃彼得之權利,是以黃介男
、黃若琳、黃凡懿、黃子維本身對於被繼承人黃榮德皆未有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自得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被
繼承人黃榮德之遺產,故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黃榮德之繼承人
,各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㈡被繼承人黃榮德於112年3月1日跌倒後,陷入昏迷插管,被告
黃千惠顯無可能受被繼承人黃榮德指示代為領款,亦不可能
將領出之款項交予被繼承人黃榮德支出使用,乃被告黃千惠
於112年3月1日至112年3月22日間,自黃榮德復興郵局帳戶
提領其存款新臺幣(下同)156萬9100元,則被告黃千惠既
無任何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56萬9100元之利益,並致被繼承
人黃榮德之全體繼承人受有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黃千惠向全體繼承人返還上開156萬9
100元,並將之列入被繼承人黃榮德之遺產範圍。
㈢被繼承人黃榮德所遺附表一之遺產,依被繼承人黃榮德之自
書遺囑,已將附表一編號1至15等所有土地指定分割予被告
黃千惠、茩莃宓敨崮、黃秋美及黃雪子,並將附表一編號20
、21存款指定分割予被告黃千惠、黃秋美及黃千惠、茩莃宓
敨崮、黃秋美及黃雪子,而剩下附表一編號16至19之四筆建
物,則依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總共僅餘42萬5200元,顯然
已不足原告三人按附表三所示特留分比例各應得之數額49萬
7087元【計算式:(2052萬4696元-64萬1200元)×1/40=49
萬70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侵害原告三人之特留分權
利,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雖被告
黃千惠、黃秋美抗辯原告三人對被繼承人黃榮德極其藐視、
毫不尊重、態度傲慢、不聞不問、形同陌路,且被繼承人黃
榮德於109年9月12日有口頭明確宣布原告三人不得繼承等語
,然此為被告黃千惠、黃秋美之主觀感受,原告三人並無對
被繼承人黃榮德為任何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且被繼承人
黃榮德於系爭影片中僅在講述原告有無去探視他乙事,並未
為「原告三人不得繼承」之表示,因此被告黃千惠、黃秋美
主張原告三人已因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喪失繼承權
,並無理由。從而,原告三人爰請求確認渠等對被繼承人黃
榮德所遺遺產各有40分之1之特留分權利存在。
㈣並聲明:
⒈被告黃千惠應返還156萬9100元予被繼承人黃榮德之全體繼承
人。
⒉確認原告三人對被繼承人黃榮德所遺遺產各有40分之1之特留
分權利存在。
三、被告答辯則以:
㈠被告黃千惠、黃秋美部分:
⒈原告等之父親黃彼得因生前不服從父親黃榮德之教導,甚至
毆打被繼承人黃榮德成傷,不悔改認錯,被繼承人黃榮德90
年7月11日書立自書遺囑,其中第三條指明黃彼得打傷父親
為不孝子,遂剝其遺產繼承權。嗣黃彼得於106年8月11日亡
故,原告等3人連同被告黃子維皆為其子女,渠等4人對於被
繼承人黃榮德毫不尊重,從未探望祖父,甚至對被繼承人黃
榮德之態度蔑視、敵對、傲慢,於被繼承人黃榮德病重住院
期間亦不曾聞問、照料,無祖孫親情可言,被繼承人黃榮德
又於109年9月12日晚上9時23分時,在黃千惠、黃秋美、茩
莃宓敨崮之見證下口授遺囑並錄影錄音存證,該遺囑内容明
確指出黃彼得之子女即原告等人不得(代位)繼承系爭遺產
,基此,原告既已遭被繼承人黃榮德明確宣布不得繼承其遺
產,自無權主張渠等對於被繼承人黃榮德之遺產各有40分之
1特留分權利存在。
⒉被繼承人黃榮德生前委託被告黃千惠(身為長女)在其身體
不適之際,代為提領復興郵局存款作為支付日常家用及醫療
費用,直至112年3月17日父親因病逝世,被告黃千惠在四姊
妹同意下為了辦理父親喪葬事宜,從復興郵局帳戶領出2,60
0元,支付殯葬費用,不足部分由姊妹分攤,支出之喪葬費1
9萬1000元扣除2,600元,差額18萬8400元,即為被繼承人黃
榮德之債務,尚應由遺產中抵付。本件原告自始至終從未參
與被繼承人事務,未曾分攤分文喪葬費用,竟然主張返還不
當得利156萬9100元,乃全然無理由。
⒊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黃千惠返還156萬9100元,殊無理由,且被
繼承人黃榮德生前業已於109年9月12日明白表示,原告等長
期以來對於被繼承人冷漠不認親情,未曾盡一絲倫理孝道,
主張渠等不得繼承系爭遺產,是以原告請求確認渠等對被繼
承人黃榮德所遺遺產各有40分之1之特留分權利存在,亦於
法無據。
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雪子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答辯稱
:
⒈原告黃介男、黃若琳、黃凡懿確實也有繼承權,同意原告黃
介男、黃若琳、黃凡懿之主張。
⒉被繼承人黃榮德插管後,被告黃千惠有說為了避免未來父親
過世後領錢困難,由其先去領取父親郵局帳戶裡存款,此筆
款項也是遺產,應該追加為遺產分配。
㈢被告茩莃宓敨崮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答
辯稱:
⒈本件主要爭議點在於遺囑既剝奪訴外人黃彼得之繼承權是否
會使訴外人黃彼得之子女之代位繼承亦遭剝奪,此為法律問
題,是以請鈞院依法審酌。
⒉被告茩莃宓敨崮本無參與兩造紛爭之意願,僅不同意追加156
萬9100元為遺產,因該存款為姊妹同意先行領出,並非遺產
,是以請求鈞院就兩造之爭議於尊重黃榮德之遺囑及相關法
規依法處理,被告茩莃宓敨崮就本案後續處理原則上並無意
見。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黃子維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答辯稱
:
⒈不爭執系爭自書遺囑真實性及效力。
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如下: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
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
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黃榮德之繼承人,原告並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
款之喪失繼承權事由存在,是原告就被繼承人黃榮德之繼
承權存否即屬不明確,並影響原告所得繼承的特留分範圍
,則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
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依前揭說明,原告訴請確認
對被繼承人黃榮德所遺遺產有特留分權利存在,自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
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
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
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
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
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
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
,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
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
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
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
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榮德(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 :Z000000000)於112年3月17日死亡,黃榮德
生前與配偶黃張雪香(107年8月9日歿)育有長子即訴外
人黃彼得、長女即被告黃千惠、次女即被告茩莃宓敨崮(
原名黃星美)、三女即被告黃秋美、四女即被告黃雪子;
黃彼得已於106年8月11日死亡,且黃榮德於90年7月21日
書立之遺囑中已表示黃彼得喪失繼承權;黃彼得之子女為
原告黃介男、黃若琳、黃凡懿及被告黃子維之事實,業據
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黃榮德遺囑等為
證,堪認屬實。
(四)被告黃千惠、黃秋美抗辯「原告3人及被告黃子維皆為黃
彼得之子女,渠4人對於祖父即被繼承人黃榮德毫不尊重
,從未探望被繼承人黃榮德,甚至對被繼承人黃榮德之態
度蔑視、敵對、傲慢,於被繼承人黃榮德病重住院期間亦
不曾聞問、照料,無祖孫親情可言,被繼承人黃榮德已於
109年9月12日晚上9時23分時,在黃千惠、黃秋美、茩莃
宓敨崮之見證下,明確表示除剝奪黃彼得之繼承權外,亦
剝奪黃彼得之子女即原告3人及被告黃子維之繼承權」乙
節,雖為原告所否認,然本院勘驗被告黃千惠、黃秋美所
提出109年9月12日黃榮德談話光碟,其對話內容如下:
「黃榮德:我還在的時候,我已經講過。
黃榮德:他,我有剝奪他繼承權。
黃榮德:為什麼剝奪,那是我有法律(族語)...
黃榮德:為什麼剝奪,他打過我啊,不悔改。
次女:剝奪阿?
黃榮德;剝奪。剝奪他的繼承權。(族語)....
長女:彼得?
黃榮德:嗯,彼得。
長女:剝奪他的繼承權?
黃榮德:(點頭)
次女:這個我知道。
長女:所以那個建地...
-影片中斷-
黃榮德:彼得,我剝奪他的繼承權。(族語)...
三女:現在他的小孩咧?也沒有?小孩也沒有喔?
黃榮德:(搖頭),小孩,沒來看我,有看我嗎?
長女:秀櫻呢?秀櫻INA呢?
黃榮德:她是以信徒的立場。
長女:她是以信徒的立場來看你,不是以INA的立場來看
你?
黃榮德:來看我是,只有來講話幾句就走了。
-影片中斷-
長女:那麼久的事情,你還放在心上喔?
黃榮德:對,他活著的時候哪裡有孝順。
長女:他的孩子...
黃榮德:他的孩子沒看到。
-影片中斷-
黃榮德:我剝奪他的繼承權。
次女:剝奪彼得的繼承權,就表示他的孩子。
黃榮德:對。
三女:也沒有。
黃榮德:孩子也沒有。
次女:孩子妻子都沒有。
-影片中斷-
黃榮德:當然法律會改阿,但改了也不動,不動阿。
黃榮德:唉,不要...。
-中斷-
長女:還有什麼要講嗎?
黃榮德:沒有阿。
-中斷-
長女:(族語)...我們沒有權利講什麼。」(見本院卷
第137至138頁),依據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繼承人黃榮
德已明確表示「因為黃彼得打過伊,故剝奪黃彼得之繼承
權」之意旨,同時亦表明「黃彼得之子女都沒有來看過伊
,所以黃彼得之子女也沒有繼承權」之意旨,堪認被繼承
人黃榮德確實已對外表達剝奪黃彼得子女即原告3人及被
告黃子維繼承權之旨。而原告3人及被告黃子維無不能探
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黃榮德死亡為止,長期不予
探視,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黃榮德
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自應屬對被繼承人黃榮德之
重大虐待行為,則被繼承人黃榮德剝奪黃彼得子女即原告
3人及被告黃子維之繼承權,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3人及被告黃子維對於被繼承人黃榮德有
重大之虐待情事,且經被繼承人黃榮德表示其不得繼承等
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原告已喪失對於被繼承人黃榮
德所遺財產之繼承權利,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民
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黃千惠返還156萬9100
元予被繼承人黃榮德之全體繼承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訴請確認原告三人對被繼承人黃
榮德所遺遺產各有40分之1之特留分權利存在,於法即均
屬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榮德之遺產
編號 遺產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數量 核定價值(新臺幣)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794,870元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47,000元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795,500元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8,889,090元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768,810元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132,300元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201,600元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15,500元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1,752,240元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69,300元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979,020元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38,850元 1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000地號) 1分之1 147,420元 14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0000分之120 720,490元 1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分之1 948,600元 16 房屋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3樓房屋) 1分之1 234,300元 17 房屋 桃園市○○區○○○000號旁邊 1分之1 49,300元 18 房屋 桃園市○○區○○○000號旁邊 1分之1 53,400元 19 房屋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分之1 88,200元 20 存款 第一銀行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 960元 21 存款 中華郵政復興郵局 2,648元 22 存款 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26,198元 23 債權 對黃千惠之不當得利債權 1,569,100元 總計 20,524,696元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黃千惠 5分之1 2 茩莃宓敨崮(原名黃星美) 5分之1 3 黃秋美 5分之1 4 黃雪子 5分之1 5 黃介男 20分之1 6 黃若琳 20分之1 7 黃凡懿 20分之1 8 黃子維 20分之1
附表三: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黃千惠 10分之1 2 茩莃宓敨崮(原名黃星美) 10分之1 3 黃秋美 10分之1 4 黃雪子 10分之1 5 黃介男 40分之1 6 黃若琳 40分之1 7 黃凡懿 40分之1 8 黃子維 4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