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37號
TYDV,113,司養聲,337,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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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收養藍○○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施○○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施○○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藍○○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配偶 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收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與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
父乙○○為夫妻,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生母即關
人丁○○為姊妹關係,收養人願收養收養人為養子,並經
收養人之配偶即被收養人生父乙○○、生母丁○○、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配偶丙○○同意,且立有收養契約及同意書可稽。雙方
已成立收養關係,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
院裁定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
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
,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
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㈠直系血親。㈡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者,不在此限。㈢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
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㈠夫妻之一方收養
方之子女。㈡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
年。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子女被收養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
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
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
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
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
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1073
條之1、第1074條、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之2
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提出收養契約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生父母、配偶到庭陳述明確,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長年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實,雙方互動往來頻繁、相處融洽。再者,本件為成年收養,除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外,參以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及配偶均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且生母除被收養人外尚有2名子女可對其履行扶養義務,是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母之情事。又本件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收養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 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並於裁定確定後 ,溯及自書面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效力(民法第1079 條之3)。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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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