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19號
TYDV,113,司養聲,31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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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陳詩雨
關 係 人 陳品璇
陳羿宇
美春
呂凱華

呂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陳明賢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陳詩雨(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收養陳明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1年3月31日歿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陳詩雨收養人即養父陳
明賢收養,因養父已於91年3月3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原
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收
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
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終止
收養同意書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養父為伊舅舅,舅
舅結婚好幾年沒有小孩,生母考量其前面已有2名子女,故
將伊出養給養父,養父死亡後伊未繼承遺產,伊欲回歸原生
家庭照顧兄姊等語,足認當時收養目的雖為延續香火,惟嗣
後養父另育有2名子女,原收養目的已不存在。再養父死亡
後遺有不動產,惟聲請人並非繼承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養父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主張未繼承
遺產之事實為真正。本院審酌養父既已死亡多年,生母陳美
春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養,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陳品璇、陳
羿宇、呂凱華呂詩婷復已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是認本件
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
養父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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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