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293號
TYDV,113,司養聲,293,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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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琴
代 理 人 王志雄

相 對 人
收養王光輝(亡)
關 係 人 王含笑
王俊賢

王志雄

王玉
王雪梅
王璽雲

王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王光輝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
月0日生、民國94年10月30日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前經相對人即收養
即養父甲○○與養母王倪○○收養,因已與養母王倪○○合意終止
收養關係,並經調解成立(鈞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98號)
,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惟養父甲○○已死亡,爰依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
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98號事件卷
宗審核,堪信屬實。本院審酌養父甲○○死亡迄今已近20年,
養母不願維持收養關係並經上開事件調解成立而合意終止收
養,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均未表示反對意見等情,應認本件
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之處,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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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