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412號
TYDV,113,司家聲,412,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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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黃敏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友順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
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
院112年度婚字第350號判決,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需一併
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50號
判決,惟相對人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有本院案件索引
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上開訴訟尚未確定,依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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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