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韻琴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王姍姍、蔡政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 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 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 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 院於114年2月8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 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 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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