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16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116,202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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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債 務 人 官福有  住○○市○○區○○路000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黃巧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周易昀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巧瑩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內容進行,並返還予債務人

二、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
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而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
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
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載,但其金額
甚低而並無分配實益,經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函知債權人前
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等事,
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
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前所述,本件得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無處分實益,此外
又已查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
債務,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1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不動產 換價金額甚少,評估成本後認無處分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1、座落於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8),依公告現值計算僅有新臺幣801元。 2、此價額甚低且尚有優先承買權等事需踐行通知,其中所將衍生之財團費用等情,認為此部分不敷成本而不予變價。 2 汽車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而難認為有變價實益,且債務人亦稱此車輛早已辦理報廢。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73年出廠。已報廢多年。 3 機車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而難認為有變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93年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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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