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宜帆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鈴英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郭蓓瑜
債 權 人 林慶輝
債 權 人 甘千蘋
債 權 人 李彥
債 權 人 林彥良
債 權 人 紀木進
債 權 人 許睿恬
債 權 人 黃翠玲
債 權 人 林家誼
債 權 人 黃宜婷
債 權 人 陳健銘
債 權 人 黃郁婷
債 權 人 林宇芯
債 權 人 康陳文瑜
債 權 人 謝易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18位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79.6 5%,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 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2,2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 日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10日前給付,清償總金 額158,4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5.98%, 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2,2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5.98%。 5.債務總金額:2,646,487元。 6.清償總金額: 158,4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8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16 5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7 7 郭蓓瑜 83 8 林慶輝 83 9 甘千蘋 83 10 李彥 166 11 林彥良 52 12 紀木進 249 13 許睿恬 42 14 黃翠玲 125 15 林家誼 17 16 黃宜婷 33 17 陳健銘 50 18 黃郁婷 7 19 林宇芯 25 20 康陳文瑜 83 21 謝易媚 28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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