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3年度,51號
TYDV,113,原訴,51,202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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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宛榛(原名林怡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妙珍、萬金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53元(計算式:5
50,000元+189,953元=73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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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