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平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逢池
黃淑嬌
黃素洲
黃元明
黃國亮
黃淑英
黃宜茜
黃英敏
黃三桂
游證禾(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濬銘(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鈞婷(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鎮綸(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文(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陽(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瓊(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玉(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芬(即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黃平輝對於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
2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466 元,
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值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6,420,954元 2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3,140,046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369,193元 4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公同共有全部 2,692,807元 共計 17,623,000元 備註:依估價報告書(本院卷一第43、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