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81號
TYDV,112,訴,38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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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佳芳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曾建華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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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