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佳芳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被告即反訴 原告 曾建華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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