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 告 李偕源被 告 邱星町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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