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56號
TYDM,114,附民,556,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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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李偕源
被 告 邱星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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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