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40號
TYDM,114,附民,24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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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王穎諄

被 告 吳宗達


邱勵翔

NGUYEN DUY PHONG(阮維豐)


BUI DANG HUY(裴鄧輝)

DO VAN TU(杜文秀)

林威閩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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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