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01號
TYDM,114,附民,201,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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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李嘉凌

被 告 李政憲



莊文祥
李勝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嘉凌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被告李政憲
莊文祥李勝富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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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