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李嘉凌
被 告 李政憲
莊文祥
李勝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嘉凌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被告李政憲、
莊文祥、李勝富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