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鴻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鴻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鴻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
4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