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42號
TYDM,114,聲保,14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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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建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江建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
4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江建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2
年4月25日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12年3月2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8月確定;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3日以1
10年度壢簡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
,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確定。受刑人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
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6371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
前開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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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