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33號
TYDM,114,聲,933,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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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宗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宗華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
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服勞役
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服勞役之罪,業經受刑
人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
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
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27日,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3年2月2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
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
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有另案尚未判決、等待判決確定
後再一起合併,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5罪,分為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案件,其等所侵害法益不同,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且於112年7月間、112年11月間所犯,
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8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11
3年度審金簡字第5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就其所犯
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另受刑人雖對此表示請求待另案確定後再合併定刑,惟定執 行刑之聲請權,專屬於該管檢察官,法院應以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 受刑人此部分意見,難以憑採。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後案, 需待日後該案判決確定且合於刑法第50條合併定應執行刑之 規定時,再由檢察官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2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70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日 113年7月29日 備註 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524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8日 備註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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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