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66號
TYDM,114,聲,466,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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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耀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先後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
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
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5月31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案件,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態
樣及情節、侵害法益、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
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又本院業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聲請書繕
本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受刑
人雖表示希冀待其所有案件審結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有本
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參,
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無須徵得受刑人同意,不受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所限制,受刑人所犯其他案件於判決確定後,如合
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無損受刑人之權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12日 ②111年6月12日 ③111年6月12日 ④111年6月12日 ⑤111年6月15日 ⑥111年6月15日 ⑦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3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3年4月30日  備註 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④有期徒刑1年7月 ⑤有期徒刑1年7月 ⑥有期徒刑1年11月 ⑦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10罪) 犯罪日期 ①111年4月27日 ②111年5月9日 ③111年5月15日 ④111年5月19日 ⑤111年5月23日 ⑥111年5月26日 ⑦111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5月15日) 111年6月19日(共10次) 偵 查 機 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8號111年度偵字第508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5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11月5日  備註 編號3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號4所示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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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