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肇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肇昌(下稱異議
人)前因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34號、
第73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5日;㈡又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定
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587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未依刑法第51條
第9款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
定,將上開拘役115日予以註銷免除,仍依106年執辛字第48
89號之2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拘役115日,執行指揮即有
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裁定免予執行上開拘役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而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
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734號、第73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5日;㈡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08
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㈢另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87號裁
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
開判決及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85頁)。
四、查㈠執行案應執行拘役115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前固以106
年執辛字第4889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刑期自111年11
月11日至112年3月5日,然嗣經桃園地檢署認上開拘役依刑
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不執行,而以108年5月2日桃檢東辛
106執4889字第1089034096號函法務部○○○○○○○,註銷上開拘
役指揮書,而未執行上開拘役115日,有桃園地檢署114年3
月12日桃檢亮辛108執助851字第1149029186號函、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指揮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第10
7頁),檢察官既已註銷上開拘役之執行,異議人仍以檢察
官未註銷上開拘役之執行,而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是異議
人執上揭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