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2號
TYDM,114,聲,212,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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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150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書狀。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
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
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
得聲請法官迴避。若僅以空言攻訐,私意揣測,或對法官之
指揮訴訟或訊問方式不滿,均不得據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定豐(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04號案件繫屬中
。聲請人雖以如附件書狀所述內容,聲請該案之合議庭審判
長及受命法官迴避審理,惟觀諸其聲請意旨除就審判長於案
件審理時所為訴訟指揮之職權適法行使不滿外,其聲請意旨
中全然未敘及承辦該案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有何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
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事由,是聲請人既未具體釋
明,僅泛言請求該案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就該案之審理迴避
,自查無上述法官迴避之法定事由,當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而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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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