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念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念慈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念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
,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2日
,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
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類型,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犯罪時間相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
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
預防等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之評價,暨本
院前已寄送檢察官聲請書、案件一覽表及本院調查受刑人就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意見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無意見
之意見等情節,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
意見表附卷可稽,衡諸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附表:受刑人王念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8月27日 112年8月27日 112年8月12日、 112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324號、第56334號、第5634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85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49號、第20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47號、第4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47號、第48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11號 (經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47號、第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4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9號 (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7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7月15日、 112年7月16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434號、第41646號、第41647號、第41689號、第41734號、第41753號、第42271號、第52420號、第52422號、第52436號、第52437號、第5246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434號、第41646號、第41647號、第41689號、第41734號、第41753號、第42271號、第52420號、第52422號、第52436號、第52437號、第5246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114年1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2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2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4號 編號4至5經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