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4年度,46號
TYDM,114,桃簡附民,4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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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許棣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修銘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法所定「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
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
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
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
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
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陳修銘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
日以114年度桃簡字第6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在案,而原告
於同年4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
情,有該判決、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
院收文戳章等件在卷可憑。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
本院時,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前開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
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
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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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