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義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7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義宏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所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安警察大隊查
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部分,應更正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
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二)證據部分,補充「刑案現場照片」。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義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與另案被告陳
宥翔就本案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人之身體、
國家社會危害甚深,竟購入並持有一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果汁包,戕害自身健康且漠視法令
禁制,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
考量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持有期間非長,其行為所生
之社會危險性;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附表所示鑑驗結果及鑑定報告 在卷可參,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又本案被告持有上揭第三級毒品之行為, 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包裝袋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詳如附表所 示),因已不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新興毒品果汁包2包 ◎小惡魔LV紅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2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6.9公克 ⑵淨重:5.654公克 ⑶使用量:0.309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5.345公克 ⑸驗前總實秤毛重:11.9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約:9.751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約:11.591公克 ⑻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⑼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9.4% 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91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報告編號為A6754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57054第12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日報告編號為A6754Q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57054第123~124頁) 2 K他命2包 ◎白色結晶粉末共2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04公克 ⑵淨重:9.814公克 ⑶使用量:0.038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9.776公克 ⑸驗前總實秤毛重:10.46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約:10.224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約:10.422公克 ⑻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⑼愷他命純度:75.1% ⑽愷他命純質淨重:7.67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8日報告編號為A6754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57054第12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日報告編號為A6754Q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偵57054第123~124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054號 被 告 郭義宏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義宏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與陳宥翔(另案 偵辦中)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下午6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 凱悅KTV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7,000 元購得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11時,在桃 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義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經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宥翔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 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 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754、A6754Q)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陳宥 翔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子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毒品 純質淨重 1 愷他命 7.678公克 2 4-甲基甲機卡西酮 0.91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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