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523號
TYDM,114,桃簡,523,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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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雯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就「贓物認領保管單」,
應更正為「贓物領據單」,並補充「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價格
標籤」、「被告乙○○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⒍
二、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所示之時間、地點,拿取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襪子,惟辯稱:其餘物品是我的,不是店家的等
語。經查,被告確有走至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商品之櫃位,
有監視器擷取畫面在卷可參,又觀諸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
該物品皆為全新品,若為己用,何以均未有使用之痕跡,已
與常情有悖,被告不僅無法提出購買證明,且經告訴人丙○○
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拿至感應門檢測,感應門即發出
警告聲,亦有員警之密錄器擷圖在卷可查,故被告上開所辯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且其前已有數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卷附
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11頁至第31頁),仍一再任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
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以徒
手犯案之手段、犯罪過程亦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種類與
價值,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
礙證明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 訴人,有贓物領據單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43頁),爰不予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格 1 PUMA長襪淺藍21-23cm 1雙 139元 2 PUMA兒童短襪黑藍21-23cm 1雙 139元 3 MEXX清新香氣噴霧1瓶 349元 4 卡翠絲絲絨裸膚蜜粉11g 3個 747元 5 艾森絲零負擔蜜粉餅1盒 169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40號  被   告 乙○○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蕭烈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11日下午2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甲○○○○○ ○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543元之 商品,得手後藏於包包內,未經結帳即欲離開該店,惟因觸 發防盜門警報,遭店長丙○○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商品 (已發還)。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



僅坦承有竊取襪子等情。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 、證人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警員黃柏鈞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指述及證述甚明,並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本署勘驗警用密錄器檔案筆錄1份在卷 可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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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