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惟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5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惟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愷他命香菸1支、愷他命9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
二、量刑
審酌被告張惟彥明知毒品戕害人身心健康,仍無視毒品禁令
持有,埋藏治安、社福、醫療之風險,所為不該,自應非難
。次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動機,兼衡被告犯後態度、
年齡、高職肄業、服務業、家境勉持、婚姻家庭狀況及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香菸1支、白色結晶9包,都驗出愷他命成分,且為被告 犯本案所用之物,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878號 被 告 張惟彥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惟彥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 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 TV,以新臺幣3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愷他 命9包、含有愷他命支香菸1支(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17. 075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3年11月2日凌晨2時15分許,經 警盤查後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惟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上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具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共計17. 075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鑑定書(編號:A6921、A6921Q)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含有愷他命成分之 透明結晶9包、含有愷他命支香菸1支(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 淨重17.075公克)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奕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岱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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