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9號
TPDV,105,重勞訴,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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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馮允琪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名品購物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L. Kelly(丹尼爾.凱立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邱韋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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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名品購物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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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