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馮允琪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被 告 香港商名品購物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Daniel L. Kelly(丹尼爾.凱立)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邱韋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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