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455號
TYDM,114,審易,455,202504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培奕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03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六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吸管)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
酮(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5月31日凌晨0時至1時許間,在桃園市桃園區之凱悅K
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5萬元價格
購得如附表所示毒品,自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警於113
年6月9日晚間8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
品編號對照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2份。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至被告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本院審理時
均自白在案,請求依毒品危害例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惟「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條例制第17條第2
項固有明文,然被告本件係犯該法第11條第5項之罪,自無
前述減刑規定之適用,是辯護人所請,尚屬無據,予以敘明
。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無故持有之,助長
毒品氾濫之風;惟衡以其所持有之毒品查無再行轉手而直接
危害他人之情,且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之
教育程度、職業、收入、須扶養一個未成年子女及其持有毒
品之重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 報告可考,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管制之 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吸管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 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白色晶體 102包(驗餘淨重合計337.2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3.50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98214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白色包裝) 236包(驗餘淨重合計482.86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38.69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24351號鑑定書 3 毒品咖啡包(橘色包裝) 1包(驗餘淨重0.7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13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4 吸管 1支(驗餘淨重0.074公克,驗前純質淨重0.085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