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4年度,11號
TYDM,114,壢簡附民,1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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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蘇雅玲
被 告 黃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壢金簡字第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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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