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37號
TYDM,114,壢簡,37,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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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琳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琳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顏琳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先後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近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
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
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傷害及
竊盜罪等前案判決科刑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
冀望不勞而獲,一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其所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財物業經查獲而
發還告訴人魏文君,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
第3644號卷〈下稱速偵卷〉第47頁),尚未使告訴人受到重大
損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
值,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13頁),以及領有輕度身心障
礙證明(見速偵卷第97至9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查獲 而發還予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3644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644號  被   告 顏琳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琳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12日上午8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聯中 壢廣州店內,徒手竊取該店置放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39元,得手後置入提帶內未經結 帳即離去。嗣經代理店長魏文君察覺後上前攔阻並報警,當 場扣得上開物品(業已發還與魏文君),始知前情。二、案經魏文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琳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文君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商品明細2紙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 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珮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梓涵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格 1 坤甚 義美豬肉鬆(易開罐) 1(罐) 238元 2 寶宏 Anchor高鈣安佳原味 2(包) 242元 3 嚴選鮮凍鳳尾蝦仁 1(盒)   359元 合      計 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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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