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304號
TYDM,114,壢簡,30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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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梓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梓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3行所載「依法不得持有,竟」後補充「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第5行所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應更
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梓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基於持有之單一犯意而自購入第二級
毒品大麻菸彈之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
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健康甚鉅
,為我國政府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卻為供已施用第二級毒
品,而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菸彈
,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佐以被告於本案先前曾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前科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非佳。再參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節,暨兼
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10號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68號卷第29頁至33 頁、103頁)為證,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核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 收銷燬,併此敘明。另扣案之其餘毒品,並非被告為本案持 有第二毒品犯行所持有,自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應由檢 察官或查獲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大麻菸彈 7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總毛重:88.30公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71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10號  被   告 高梓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梓辰(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 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晚間8時許 ,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凱悅KTV旁路邊,以新臺幣2萬元之 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7個(總 毛重88.3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美托咪酯1包而持 有之。嗣於同年月29日凌晨0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嗣採集陳自強尿液 送驗後,大麻類呈陰性反應,另將上揭毒品送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梓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以 及扣得上開大麻菸彈7個為佐。又扣案之大麻菸彈7個,經檢 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另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乙節,此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 對照表(毒品編號:D113偵-0795號,分析編號:DAC7178) 等在卷可憑,是扣案之大麻菸彈7個,非被告用餘第二級毒 品大麻,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除鑑驗用罄外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郁珊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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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