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35號
TYDM,114,單聲沒,3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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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心舒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8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違法輸
入之疫區檢疫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
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
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
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
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
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
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
收。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又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證據 1 中國產製玉米熱狗腸40件 ⑴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2年8月16日防檢桃動字第1121556915號函(112偵58831第5~7頁)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14日北竹緝移字第1120101763號函(112偵58831第9~10頁) 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112偵58831第25~27頁) ⑷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個案委任書(112偵58831第29~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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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