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界智
呂俊弘
呂秀美
程淑麗
黃宥嘉
林睿均(原名林瑞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偽造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大會秩序冊1
本、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大會
秩序冊1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界智、呂俊弘、呂秀美、程淑麗、黃宥嘉、林睿均等6
人前因共同犯刑法第216條及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民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90、12244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
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偽造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標賽大會秩序
冊1本、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台灣盃全國巧固球錦
標賽大會秩序冊1本,均為被告曾界智等6人供共同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及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曾界智等6人於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秩序冊扣
案可佐,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