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81號
TYDM,114,單禁沒,381,202504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伯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
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本身留
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前毛重0.77公克,驗前淨重0.592公克,驗餘淨重0.585公克) 2 吸食器 1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