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秉翰
附民被告 杜詩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