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4年度,2號
TYDM,114,侵附民,2,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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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E000-H113189

被 告 徐鴻增 生前住○○市○鎮區○○○街0號10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4月8日死
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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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