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鴻增
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9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凌晨0時3
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附近,搭乘由告訴人代
號AE000-H113189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所
駕駛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詳卷),行駛途中,被告竟基於強
制猥褻之犯意,無視告訴人明言拒絕及反抗,違反告訴人之
意願,從後座不斷伸手撫摸告訴人之大腿、手臂、腰部及胸
部,藉以滿足其性慾,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1
次得逞。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4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