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23號
TYDM,114,交附民,23,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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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梁譽馨


訴訟代理人 梁家榮
被 告 莊金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不受理
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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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