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7號
原 告 蔡宗錦
被 告 陳椲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