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043號
TYDM,113,附民,2043,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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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甘宏義
被 告 甘智宇 (已歿)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甘智宇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16日死亡,
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
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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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