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甘宏義
被 告 甘智宇 (已歿)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甘智宇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16日死亡,
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
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