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43號
TYDM,113,金訴,843,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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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鼎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東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1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729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嗣
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曾鼎鑲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
,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綺司投資企業社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266,
465元沒收。  
  事 實
曾鼎鑲為具有工作經驗、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明知銀行帳戶辦理
容易無資格限制,有使用銀行帳戶需求之人可自行辦理,且知將
銀行帳戶交給他人,他人可能會將銀行帳戶用於接收及隱匿詐欺
贓款。曾鼎鑲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暱稱「小辣椒」之人,以只要願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辦理公
司銀行帳戶給「小辣椒」投資虛擬貨幣使用,即可獲得營利分潤
,實係詐欺犯罪者徵求人頭帳戶藉口,曾鼎鑲為謀可能獲得分潤
之利益,竟基於縱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的工具,亦無所謂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先
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某時登記為綺司投資企業社(下稱綺司企
業社)負責人,再於111年12月26日某時至新北市板橋區土地銀
行某分行,以綺司企業社負責人名義向土地銀行申辦綺司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綺司企業社帳戶),並將綺司企
業社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交給「小辣
椒」。嗣「小辣椒」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綺司企業社帳戶使用權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36人,致附表二所
示36人均陷入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
所示匯款帳戶,復由不詳成員操作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即附表
三所示第一層帳戶),於附表三所示轉帳時間轉帳所示轉帳金額
至綺司企業社帳戶(即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帳戶),繼由不詳成員
操作綺司企業社帳戶將受詐款項陸續轉至其他第三、四層人頭帳
戶(僅附表二編號9所示匯款金額遭通報警示,未及轉至綺司企
業社帳戶),終使附表二編號1-8、10-36所示35人受詐款項之去
向皆遭隱匿,從此無法追查。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曾鼎鑲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
我不知道對方要拿綺司企業社帳戶去犯罪,我不承認等語。
 ㈠經查:
  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某時登記為綺司企業社負責人,再於1
11年12月26日某時至板橋區土地銀行某分行,以綺司企業社
負責人名義辦理綺司企業社帳戶,並將綺司企業社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小辣椒」,嗣「
小辣椒」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綺司企業社帳戶使用權後,即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36人,致附表二所
示36人均陷入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
額至所示匯款帳戶,復由不詳成員操作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
,於附表三所示轉帳時間轉帳所示轉帳金額至綺司企業社
戶,繼由不詳成員操作綺司企業社帳戶將受詐款項陸續轉至
其他第三、四層人頭帳戶(僅附表二編號9所示匯款金額遭
通報警示,未及轉至綺司企業社帳戶),終使附表二編號1-
8、10-36所示35人受詐款項之去向皆遭隱匿,從此無法追查
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北偵37374卷一13-17頁、東偵緝
303卷31-35頁、金訴卷152-153頁),並有綺司企業社商業
登記抄本、委託書、商業登記申請書、轉讓契約書(士他18
85卷181-186頁)、綺司企業社土地銀行印鑑卡、客戶聲明
書、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金訴卷251-258頁)及附表二「
證據」欄、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證,此等情節自堪
認定。故被告客觀上確有提供綺司企業社帳戶供「小辣椒」
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將
綺司企業社帳戶使用權交付「小辣椒」時,主觀上有無預見
「小辣椒」將持綺司企業社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
工具?且縱然如此亦不違背被告本意? 
 ㈡次查:
 ⒈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我擔任怪手司機40餘年,一星期會去開怪手1-2次,日薪資是新臺幣(下同)2,500元等語(北偵37371卷一13-14頁);於審理中供承:我的學歷是高中肄業,我看的懂國字等語(金訴卷521-522頁)。又被告曾於78年7月26日在郵局開立帳戶,於91年3月20日在聯邦銀行開立帳戶,於93年9月22日在永豐銀行開立帳戶,於93年10月21日在台新銀行開立帳戶,有郵局函暨所附開戶資料、聯邦銀行回覆暨所附開戶資料、永豐銀行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台新銀行函暨所附開戶資料(金訴卷307-309、311-317、319-323、333-334、518-519頁)可證。另被告在開立綺司企業社之土地銀行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上簽名,該申請書暨約定書上明載(就在被告簽名的下方):「提醒您:為保障客戶權益,台端如提供帳戶交詐騙集團使用,涉嫌違反刑法幫助詐欺罪,及或觸犯幫助洗錢罪,得處5、7年以下有期徒刑」(金訴卷258頁)。
 ⒉可知,被告曾經開立多個銀行帳戶,明知開立銀行帳戶十分
容易,有使用帳戶需求者自行開戶即可,無向他人借用帳戶
使用必要,更無以經營商業之高額分潤(被告從事怪手司機
是有上工才有薪資可拿)去換取他人輕易辦得之銀行帳戶使
用之理,且被告更明知社會上存有詐欺犯罪者,會向他人索
要帳戶並使用他人帳戶作為收取詐欺贓款及隱匿詐欺贓款之
工具。
 ㈢又查:
 ⒈被告供承:「小辣椒」這個朋友不熟,本名我不曉得,好幾
年沒聯絡,「小辣椒」電話會換來換去,「小辣椒」突然來
工寮找我,跟我說辦帳戶給他當人頭戶投資虛擬貨幣,就會
分錢給我,我那時沒工作沒存款,我聽了有興趣,「小辣椒
」就找1個年輕男子帶我去土地銀行開戶,相關印鑑也是該
年輕男子準備,該年輕男子還跟銀行行員說開立綺司企業社
帳戶是要做五金生意用,辦完綺司企業社帳戶就交出去,那
個年輕男子完全沒有連絡方式等語(北偵37374卷一13-17頁
、東偵緝303卷31-35頁、金訴卷152-153頁)。
 ⒉可知,被告連「小辣椒」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都不曉得,與
「小辣椒」顯然沒有任何親屬及信賴關係,另「小辣椒」電
話還會換來換去,足見「小辣椒」有意隱瞞自己真正之聯繫
方式。又一個有心要以公司、商號正當、長久經營業務之人
,一定會以自己或親屬名義擔任公司商號負責人及辦理公司
商號帳戶,否則隨便找個人頭,人頭負責人突然隨意去變更
公司商號相關登記或公司商號帳戶資料暨其內金錢,自己之
辛勞豈不血本無歸?且被告明知辦理銀行帳戶十分容易,根
本無以經營商業之高額分潤來換取銀行帳戶使用權之理,「
小辣椒」要從事虛擬貨幣生意,卻不自己擔任公司負責人及
銀行帳戶申請人,還願意將商業經營分潤免費分給被告,顯
有意隱瞞自己身分,更與社會生活經驗大相違背。再者,當
年輕男子陪同被告去辦理綺司企業社帳戶時,不向銀行行員
老實說是要從事虛擬貨幣事業,竟編篡「要做五金生意」的
謊言,倘「小辣椒」不是要遮掩其索要銀行帳戶之真正目的
,豈會有此種縱然要派人編排謊言也要辦成銀行帳戶之舉措

 ⒊是依「小辣椒」有意隱瞞聯繫方式、身分,「小辣椒」要求
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及提供銀行帳戶之理由重大違背社會生
活經驗,「小辣椒」所派陪同被告前往辦理銀行帳戶之人的
異常舉動,參以被告有上開銀行帳戶辦理容易,無將經營商
業免費分潤給他人換取帳戶使用之理及社會上存有詐欺犯罪
者會向他人索要銀行帳戶作為收取、隱匿詐欺贓款之工具等
社會生活經驗,被告自已預見「小辣椒」實為收集人頭帳戶
之詐欺犯罪者,且被告辦理的綺司企業社帳戶將供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罪所用。 
 ㈣再查:
 ⒈被告已預見「小辣椒」為索要人頭帳戶之詐欺犯罪者,仍為
獲取可能不勞而獲之營利分潤利益,並抱持反正自己不會受
有損害,不在乎其他國民會因被告交出帳戶使用權受有財產
損害之心態,決意交出綺司企業社帳戶,容任「小辣椒」可
用綺司企業社帳戶任意接收、轉匯款項之主觀心態,即係縱
他人受害亦無所謂之不確定故意。
 ⒉故被告客觀上有提供綺司企業社帳戶給「小辣椒」使用,綺
司企業社帳戶亦用於接收及隱匿附表二所示36人之受詐款項
(僅附表二編號9所示匯款金額未成功遭隱匿),且被告主
觀上具有縱綺司企業社帳戶遭「小辣椒」用作詐欺取財及洗
錢的犯罪工具,也無所謂之心態存在,被告自構成幫助詐欺
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及幫助洗錢未遂罪。  
 ㈤被告固以上詞置辯,然此與被告之智識、社會生活經驗顯然
不符,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另被告雖聲請傳喚「小辣椒」及「小辣椒」友人「
阿魯米」到庭證明被告不知道帳戶是要拿去犯罪(金訴卷15
4頁),然被告是否預見將用以犯罪及被告之主觀心態為何
,可由上揭證據及論理經驗法則判斷,他人無法證明被告之
主觀想法,自無傳喚「小辣椒」、「阿魯米」到庭作證之必
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
 ⒈被告行為時,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論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8月2日施行,將處罰未達1億元之洗錢行為法條移置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並將法定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⒉依本件特定犯罪為普通詐欺取財罪、幫助犯、無自白減刑適
用狀況,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被告可處有期徒刑區間為
1月至4年11月間,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被告可處有期徒
刑區間為3月至4年11月間。綜合比較後,應認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對被告有利,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論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2、1項幫助洗錢未遂罪(指附表二編號9部分)。再被告
以一個交付綺司企業社帳戶之行為侵害附表二所示36人財產
法益並因此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以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2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金訴卷17-22頁)、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1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金訴卷23-25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5
0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金訴卷281-283頁),將被告對附表
二所示36人之犯行分別移送併辦,而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被告
經起訴之事實,具有事實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論罪,附此敘明。  
三、刑之減輕
  被告本案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之
刑。
四、科刑
  審酌被告不顧民眾財產安全,任意交出綺司企業社帳戶供詐
欺犯罪者使用,助長詐欺犯罪肆虐,致附表二所示36人受有
金錢損害,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附表二所示36人受
害總金額鉅大,被告未賠償任何人,被告警偵審外顯表現等
情,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高職肄業、工、家境貧困、
婚姻家庭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沒收     
 ㈠綺司企業社帳戶內,於112年1月20日後尚存餘額266,465元( 東偵2449卷63頁),此應屬不詳被害人輾轉匯入之餘額,堪 認該266,465元餘額屬洗錢財物,應由法院依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將來再由檢察官依法發還 適當之人。
 ㈡被告幫助犯罪所用之綺司企業社帳戶提款卡、存摺等未據扣 案,然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屬不具刑法上重要之物,經審 酌後不宣告沒收。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獲報酬,亦毋庸宣告 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雯芳郭宇倢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表一:人頭帳戶
編號 申設人 帳戶 1 周子宸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2 周子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3 臣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4 陳佳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5 林姿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6 林姿儀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7 李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8 鐘兒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9 王仲文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0 綺司投資企業社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附表二: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 1 楊貴同 (未提告) 111年11月25日 詐欺集團向楊貴同佯稱投資平台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5日12時12分 3萬 周子宸彰銀帳戶 楊貴同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東偵2449卷15-16、47、101頁) 2 蔡承旻 (告訴人) 111年12月初 詐欺集團向蔡承旻佯稱經營電商能賺錢云云,致其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5日12時23分 10萬 周子宸彰銀帳戶 蔡承旻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東偵6328卷37-45、49、65頁、東偵2449卷101頁) 112年1月5日12時23分 10萬 (併辦書漏載) 3 張虛竹 (告訴人) 111年10月20日 詐欺集團向張虛竹佯稱投資股票能賺錢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5日12時26分 4萬 (併辦書贅載120,126此筆) 周子宸合庫帳戶 張虛竹警詢證述、匯款憑證、左列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525-530、536頁、士他1885卷79頁) 4 洪慧茹 (告訴人) 111年11月2日 詐欺集團向洪慧茹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4時11分 42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洪慧茹警詢證述、匯款憑證、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二4-8、31-32、37-39頁、北偵37374卷一32、45頁) 112年1月17日9時46分 5萬 陳佳興中信帳戶 112年1月17日9時48分 36,310 5 郭秉樺 111年12月20日9時23分 詐欺集團向郭秉樺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7日13時0分 82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郭秉樺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46、149、151-152頁、北偵37374卷一31-32、45頁) 111年12月29日9時22分 120萬 111年12月29日10時31分 180萬 112年1月17日9時53分 975,737 陳佳興中信帳戶 6 葉君瑩 (告訴人) 111年12月3日 詐欺集團向葉君瑩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1時43分 40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葉君瑩警詢證述、存款憑條、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二78-82、84頁、北偵37374卷一32頁) 7 郭至樸 (告訴人) 111年12月17日 詐欺集團向郭至樸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2時13分 150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併辦書誤載左列金額共350萬) 郭至樸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78-179、184、197-267頁、北偵37374卷一32頁) 111年12月29日12時51分 150萬 8 林春桂 (告訴人) 111年12月8日 詐欺集團向林春桂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2時20分 100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林春桂警詢證述、匯款委託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存款憑條、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72、295-322頁、北偵37374卷一32頁) 9 劉邦權 (告訴人) 111年12月某時 詐欺集團向劉邦權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6時4分 50萬 (未及轉至第二層帳戶)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劉邦權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337-342頁、北偵37374卷一32頁) 10 黃羅嫻卉(告訴人) 111年6月初 詐欺集團向黃羅嫻卉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0時5分 35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黃羅嫻卉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土銀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397頁、北偵37374卷一31頁) 11 陳盈穎 (未告訴) 111年11月24日 詐欺集團向陳盈穎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8日12時27分 200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陳盈穎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545-547、550頁、北偵37374卷一31-32頁) 111年12月28日12時39分 193 111年12月28日12時42分 1,929,807 111年12月29日9時5分 200萬 111年12月29日10時15分 100萬 12 蕭麗香 (告訴人) 111年11月10日 詐欺集團向蕭麗香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2月29日13時47分 70萬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蕭麗香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土銀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460-478、498-499、417、460-478頁、北偵37374卷一32頁) 13 周靜螢 (未告訴) 111年12月初 詐欺集團向周靜螢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0時21分 5萬 林姿儀中信帳戶 周靜螢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三4-5、25-26頁、北偵37374卷一53-54頁) 112年1月12日11時42分 5萬 112年1月12日11時48分 5萬 112年1月12日11時55分 5萬 112年1月12日11時57分 5萬 112年1月12日12時0分 2萬 14 張綉禾 (未告訴) 111年12月28日 詐欺集團向蕭麗香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11時10分 80萬 林姿儀中信帳戶 蕭麗香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三63-64、69、80-86頁、北偵37374卷一53、59頁) 112年1月12日9時57分 246,539 林姿儀第一帳戶 15 汪婉甄 (告訴人) 111年10月28日 詐欺集團向汪婉甄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10時22分 55萬 林姿儀中信帳戶 汪婉甄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14、116-124頁、北偵37374卷一53頁) 16 王正雨 (告訴人) 111年12月2日9時59分 詐欺集團向汪婉甄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8時49分 15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汪婉甄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52-157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17 程麗琴 (告訴人) 111年11月15日 詐欺集團向程麗琴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9時5分 10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程麗琴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71-279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18 林燕治 (告訴人) 111年12月12日20時 詐欺集團向林燕治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0時10分 50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林燕治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詐騙APP、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四26-30、55-57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19 李榮基 (告訴人) 111年12月29日前某時 詐欺集團向李榮基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2時40分 30,825 林姿儀第一帳戶 李榮基警詢證述、存款交易憑證、詐騙APP截圖、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74、177-180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20 李子鈺 (告訴人) 111年12月中旬 詐欺集團向李子鈺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3日9時39分 50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李子鈺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詐騙APP、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38、240-246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21 鍾秀蘭 (告訴人) 111年12月27日 詐欺集團向鍾秀蘭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6時9分 20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鍾秀蘭警詢證述、轉帳憑據、與詐團對話紀錄、詐騙APP、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四65-66、71-73、77、124-130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22 陳寶雲 (告訴人) 111年12月15日 詐欺集團向陳寶雲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2時13分 54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陳寶雲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詐騙APP、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75、177-182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23 張晉福 (告訴人) 111年11月底 詐欺集團向張晉福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10時26分 20萬 林姿儀第一帳戶 張晉福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第一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91-194、199頁、北偵37374卷一59頁) 24 謝耀敦 (未告訴) 112年1月前某時 詐欺集團向謝耀敦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3日10時56分 43萬 李林中信帳戶 謝耀敦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25頁、北偵37374卷一50頁) 25 呂宜蓁 (告訴人) 112年1月5日18時23分 詐欺集團向呂宜蓁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2時24分 10萬 李林中信帳戶 呂宜蓁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50-266、268頁、北偵37374卷一49頁) 26 翁重兒 (告訴人) 111年11月中旬 詐欺集團向翁重兒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3日10時24分 41萬 李林中信帳戶 翁重兒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詐騙APP、與詐團對話紀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300、354-359頁、北偵37374卷一49頁) 27 劉德潤 (告訴人) 111年12月某時 詐欺集團向劉德潤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3日9時58分 3萬 鐘兒揚中信帳戶 劉德潤警詢證述、ATM交易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五2-4、16-17頁、金訴卷275頁) 28 徐家標 (告訴人) 111年7月某時 詐欺集團向徐家標佯稱賭博網站能賺錢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11時6分 3萬 鐘兒揚中信帳戶 徐家標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五24-31、34、77-97頁、北偵37374卷一41頁) 112年1月12日10時49分 3萬 29 姜菊麗 (告訴人) 112年1月某時 詐欺集團向姜菊麗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0時47分 3萬 鐘兒揚中信帳戶 姜菊麗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48-157頁、北偵37374卷一41頁) 30 吳季洧 (告訴人) 111年11月18日 詐欺集團向吳季洧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3時4分 341,000 (51,000該筆,未轉入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鐘兒揚中信帳戶 吳季洧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68-169頁、北偵37374卷一41-42頁、金訴卷277頁) 31 林憲忠 (告訴人) 111年12月某時 詐欺集團向林憲忠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1日13時12分 75,000 鐘兒揚中信帳戶 林憲忠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79-181頁、北偵37374卷一41頁、金訴卷271-272、275頁) 112年1月12日8時46分 75,000 112年1月13日10時13分 75,000 32 趙進順 (告訴人) 112年1月10日 詐欺集團向趙進順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2日11時54分 3萬 鐘兒揚中信帳戶 趙進順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196、198-204頁、北偵37374卷一41頁) 33 呂佳珊 (告訴人) 111年11月10日 詐欺集團向呂佳珊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7日10時53分 4萬 陳佳興中信帳戶 呂佳珊警詢證述、網銀轉帳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35-241頁、北偵37374卷一45頁) 112年1月17日10時54分 15,000 34 蔡育昇 (未告訴) 111年12月23日10時20分 詐欺集團向蔡育昇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7日10時15分 5萬 陳佳興中信帳戶 蔡育昇警詢證述、與詐團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331-335、337頁、北偵37374卷一45頁) 35 林屘輝 (未告訴) 111年12月20日9時 詐欺集團向林屘輝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7日9時56分 3萬 陳佳興中信帳戶 林屘輝警詢證述、匯款明細、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283、309-310頁、北偵37374卷一45頁) 112年1月17日9時58分 3萬 36 吳進福 (告訴人) 111年10月4日 詐欺集團向吳進福佯稱投資網站能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2年1月19日10時33分 446,235 王仲文台新帳戶 吳進福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與詐團對話紀錄、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000-000、478、489-523頁、北偵37374卷一65頁)




附表三:金流層轉(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編號 款項來源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第二層帳戶 證據 1 楊貴同 蔡承旻 周子宸彰銀帳戶 112年1月5日14時14分 530,1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東偵2449卷56、101頁) 2 張虛竹 周子宸合庫帳戶 112年1月5日14時23分 40,1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士林他1885卷79頁、北偵37374卷一23頁) 3 洪慧茹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9日14時57分 65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2頁) 4 洪慧茹 郭秉樺 林屘輝 陳佳興中信帳戶 112年1月17日10時07分 1,100,099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45頁) 5 郭秉樺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7日17時47分 58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1-32頁) 111年12月27日17時47分 3,500 111年12月27日17時47分 165萬 111年12月29日9時33分 126萬 111年12月29日10時59分 183萬 6 葉君瑩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9日11時54分 180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2頁) 7 郭至樸 林春桂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9日12時41分 200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2頁) 郭至樸 111年12月29日13時9分 153萬 8 陳盈穎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8日12時39分 170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1-32頁) 111年12月28日13時1分 200萬 111年12月28日13時50分 120萬 111年12月29日9時6分 59萬 111年12月29日9時17分 195萬 黃羅嫻卉陳盈穎 111年12月29日10時19分 133萬 9 蕭麗香 臣鋒公司土銀帳戶 111年12月29日13時55分 68萬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3、32頁) 10 周靜螢 汪婉甄 林姿儀中信帳戶 112年1月11日10時30分許 700,098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3-54頁) 周靜螢 112年1月12日12時8分 21萬 11 張綉禾 林姿儀中信帳戶 112年1月11日11時13分 450,077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3頁) 112年1月11日11時13分 400,899 12 王正雨 程麗琴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1日9時11分 500,815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3 張綉禾 林燕治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2日10時13分 720,153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4 李榮基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2日14時20分 180,603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5 李子鈺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3日9時41分 380,183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12年1月13日9時46分 268,237 16 鍾秀蘭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3日8時45分 1,071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12年1月13日8時54分 205,023 17 陳寶雲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2日12時20分 553,079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8 張晉福 林姿儀第一帳戶 112年1月11日10時33分 350,103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59頁) 19 謝耀敦 李林中信帳戶 112年1月13日11時0分 432,004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50頁) 20 呂宜蓁 李林中信帳戶 112年1月12日12時24分 108,101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49頁) 21 翁重兒 李林中信帳戶 112年1月13日10時30分 411,31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50頁) 22 徐家標 姜菊麗 林憲忠 鐘兒揚之中信帳戶 112年1月12日11時05分 411,0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41頁) 23 吳季洧 鐘兒揚中信帳戶 112年1月12日13時23分 399,0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41頁)  24 林憲忠 鐘兒揚中信帳戶 112年1月11日13時30分 91,0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頁、金訴卷271頁)  25 劉德潤 林憲忠 鐘兒揚中信帳戶 112年1月13日10時21分 341,3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41頁) 26 趙進順 鐘兒揚中信帳戶 112年1月12日12時37分 1,152,000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4、41頁) 27 呂佳珊 蔡育昇 陳佳興中信帳戶 112年1月17日12時51分 120,008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45頁) 28 吳進福 王仲文台新帳戶 112年1月19日10時36分 730,006 綺司企業社土銀帳戶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北偵37374卷一25、65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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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臣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