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緯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7
67號、第59061號、113年度偵字第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緯杰於民國112年3月、4月間某時許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玉米」(下稱「玉米」)、
「兆幣幣商」(下稱「兆幣幣商」)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組成之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
團(黃緯杰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49號判決處刑在案)擔任取款車手
。嗣黃緯杰、「玉米」、「兆幣幣商」、到場收水之外務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
地,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與依「兆幣幣商」指示前來
取款之黃緯杰,黃緯杰隨即將所收得之款項上交予「玉米」
或其他到場收水之外務,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黃緯杰因而獲取新臺幣共計6萬元之報酬。因認被
告涉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於113年6月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114年4月14日死
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間/詐術方式 取款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1 吳亭頤 (提告) 112年3月間某時起/投資詐欺 112年5月上午10日11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 70萬元 2 楊淑蓮 (提告) 112年3月間某時起/投資詐欺 112年5月18日晚上9時13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瑞揚門市) 36萬元 3 葉禩正 (未提告) 112年2月間某時起/投資詐欺 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22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利門市) 20萬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