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87號
TYDM,113,金訴,78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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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柄賢



黃淑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9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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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