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柄賢
黃淑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9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