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
114年度聲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錫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
被 告 方皓俊
被 告 吳昇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即 聲請人 韓瑋倫律師
楊富勝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古茜文律師
被 告 鍾炘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黃瑞霖律師
被 告 劉柏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被 告 顏智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3691、25006、28966、31154、31155、38042
、38043、43033、43506、4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錫泓、方皓俊、吳昇謚、鍾炘璁、劉柏志、顏智云自民國一一
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吳昇謚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
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
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
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
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李錫泓、方皓俊、吳昇謚、鍾炘璁、劉柏志、顏智云(
下合稱李錫泓等6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鍾炘璁、劉柏志、顏智云坦承起訴書所
載之犯行,被告方皓俊、吳昇謚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
告李錫泓坦承起訴書所載部分犯行、否認起訴書所載部分犯
行,惟有起訴書所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李錫泓等6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李錫泓等6人就其等
分別所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其中部分事實與同案被告之供
述不一致,係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李錫泓、方皓俊前
已犯詐欺案件,經檢警查獲,卻仍持續參與詐欺犯行,係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然本院審酌被告李錫泓等6人
前遭裁定收押已有一段期日,而檢察官乃係偵查完備後提起
公訴,應係有相當證據足以佐證其等分別所涉起訴書所載之
犯行,是綜合考量被告李錫泓等6人分別涉案情節、本案侵
害法益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之公益、
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等情,倘被告李錫泓等6
人得分別提出新臺幣(下同)15萬元、10萬元、35萬元、30
萬元、10萬元、12萬元保證金得以具保,並分別限制住居於
其等住居所,以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
、證人等人接觸,認無羈押之必要,而於113年9月20日裁定
被告李錫泓等6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然限制出境、出海期
間即將於114年5月19日屆滿。
㈡茲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李錫泓
等6人,仍認依卷附事證足認被告李錫泓等6人分別涉有起訴
書所載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李錫泓及其辯護人、被告
方皓俊、被告鍾炘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均稱:對於限
制出境、出海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三第20至21、10
4頁);被告吳昇謚及其辯護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並於本
院訊問時稱:被告吳昇謚無任何逃亡、滅證、串證可能,且
與告訴人李運生協商和解中,請求解除限制出境等語(見本
院金訴卷三第104至105頁);被告劉柏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訊問時稱:被告劉柏志有一定住居所,且有按期履行調解筆
錄內容,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等語(見本院金訴卷
三第105頁);被告顏智云於本院訊問時稱:其不會搬家,
且有按其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期能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見本院金訴卷三第105頁)。然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被
告李錫泓等6人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即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分別仍
存在,並參酌被告李錫泓等6人分別涉案情節、本案侵害法
益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之公益、本案
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
,倘被告李錫泓等6人出境後未再返回國內接受審判或執行
,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而限制出境、出海
對被告個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影響甚微,認仍有限制被告
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被告李錫泓等6人應自114年5月20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則被告吳昇謚及其辯護人解除
限制出境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