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89號
TYDM,113,金訴,108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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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立揚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399、2400、2401、2402、2403、2404、240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歐立揚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捌萬陸仟
貳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歐立揚自民國112年4月間之某日起邀請鄒辰鋐(已歿,另由本院
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一同加入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與歐立揚共同在集團
內擔任車手兼收水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2,
000至3,000元。歐立揚遂與鄒辰鋐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融帳戶內。復由鄒辰鋐持歐立揚交付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
欄之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持各該帳戶之金融卡,
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所得款項,再由歐立揚將款項轉交與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犯
罪所得款項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歐立揚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卷
第56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
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
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
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緝字第2399號卷第67至70頁,本院1
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卷第54頁、第107頁),並有台中商
業銀行總行112年5月9日中業執字第1120016118號函暨陳志
孝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
215至24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儲字第1
120152628號函暨許朕豪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
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203至213頁)、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
行112年6月28日楠梓字第1120001542號函暨黃詠泰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59至65頁)
、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112年6月19日一林園字第00056號
函暨黃振軒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73
08號卷第43至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6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04541號函暨邱小珊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51至57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6月5
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37909號函暨邱小珊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61至67頁,112年
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159至163頁)、臺灣銀行左營分行1
12年5月19日左營營密字第11200018841號函暨黃詠泰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41至50頁
)、陳美蕙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年度
偵字第2582號卷第15至17頁)、林沂萱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11至1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
2224839167427號函暨陳彥烽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
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75至113頁)、台灣銀行營業部
112年5月2日營存字第11200413991號函暨邱小珊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117至121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112年5月15日
北富銀木柵字第1120000043號函暨鄭見雲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125至130頁,本院
113年度金訴字卷第445號卷第93至9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郵局112年4月20日桃營字第1121800261號函暨邱
小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
一第167至16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
年5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78807號函暨張喬伊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143
至15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12年4月20日
儲字第1120150711號函暨王昱翔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年度
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187至19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
年4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1209769號函暨邱小珊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3至20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中信銀字
第112224839156968號函暨許朕豪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47至55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56968
號函暨許朕豪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3年度偵字第6
184號卷第47至55頁),及如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
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行為後,相關法律業經修正,茲
說明如下。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部分:
  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該條例並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構成要件及刑度
,而係增訂相關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
,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
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符合各該條之加重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
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
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洗錢行為之定義酌作文字修
正,並擴張洗錢行為之處罰範圍,然被告本案所為,無論於
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屬同法所定之洗錢行為,
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告訴人交付之款項既未達1億元,
則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認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㈡罪名:
 ⒈按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是詐欺罪既遂與未遂
之區別,應以他人已否為物之交付而定,倘行為人已將他人
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是
以詐欺集團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
頭帳戶後,迄至員警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
戶凍結其內現款前,因詐欺集團實際上已處於得隨時領款之
狀態,故詐欺集團就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即為詐欺
取財既遂,不因該款項是否遭提領而有不同。
 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29、33至41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
洗錢罪。
 ⒊就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黃淑芳遭詐款項其中之1萬1,123元
、附表一編號30之告訴人宋庭瑋遭詐款項其中之1萬3,012元
雖均未即遭提領即遭圈存(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卷
第95頁),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
向,而未形成金融斷點,然告訴人黃淑芳宋庭瑋遭詐款項
中既尚有其他既遂部分(即告訴人黃淑芳匯入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遭提領部分,及告訴人宋庭瑋
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遭提領之1
萬0,012元),自不影響其洗錢既遂犯行之成立,是核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13、30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
 ⒋就附表一編號31、32之告訴人許家祥、陳偉國匯入台北富邦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均未即遭提領而
未能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故未形
成金融斷點,此有前揭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11
3年度金訴字卷第445號卷第95頁),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
就附表一編號31、3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未遂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1、32部分均係犯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
錢罪,容有誤會,惟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
不同,僅犯罪之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自亦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鄒辰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0、33至41所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
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一編號31、32所為,均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在自然意義上
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而有局部同一性,為想
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㈤被告就其所犯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原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惟此部分屬上前
開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罪名之減刑事由雖未形成
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量刑時審酌(詳後述)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之科刑紀錄,竟仍不思循正當途
徑賺取財物,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贓款
之工作,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更助
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洗錢部分自始坦認
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
送貨員乙節(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卷第108頁),
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分
工與情節輕重、被害人數及受損金額,分別量處如附表二「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考量被告所為本
案犯行,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之重複
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集中,可見其等之法敵對意識尚非強
烈;且參酌被告本案所犯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每天可以獲得2,000至3,000 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卷第56頁) ,則依照如附表所示被告提領之款項日數計算,被告應可收 取1萬6,000元之報酬(計算式:2,000×8=1萬6,000),核屬 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黃淑芳遭詐後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之1萬1,123元、附表一編號3 0之告訴人宋庭瑋匯入之其中1萬3,012元,及附表一編號31 、32之告訴人許家祥、陳偉國匯入前揭富邦帳戶之全部款項 ,因遭台北富邦銀行圈存而未及提領,迄今尚留存於上開富邦 銀行帳戶內,已如前述,堪認上開遭圈存之款項,均屬洗錢 標的之款項,且仍處於被告及其所有之詐欺集團成員持有支 配中,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鄒辰鋐用以提領款項之如附表一「匯入帳戶 」所示之提款卡,固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 扣案,且提款卡可隨時由提款卡申辦人停用、掛失補辦,足 徵縱予宣告沒收亦無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用,顯不具刑法上 之重要性,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㈣被告與同案被告鄒辰鋐除前述遭圈存之款項外,其等所提領 之款項,均經被告再將之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此 等款項屬洗錢之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僅擔任取款車手,並非實際施 用詐術之人員,倘再予宣告沒收上述其實際犯罪所得以外部 分,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蓉追加起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與款項 證據 1 告訴人夏霜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20時,致電告訴人夏霜霜佯稱:其係「愛上新鮮」與客服人員,因訂單設定錯誤,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夏霜霜陷於錯誤,遂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21時24分 (起訴書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 19萬9,987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6日21時27分至同日21時31分,提領8筆,共計14萬9,000元 ⒉112年4月7日0時4分至0時7分,提領8筆,共計15萬元 (起訴書僅記載112年4月8日11時25分,提領1筆,共計1,100元,應予更正) ⒈告訴人夏霜霜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4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51至61頁) ⒊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112年4月6日21時59分 4萬9,987元 112年4月6日22時5分 (起訴書誤載為4分,應予更正) 4萬9,985元 2 被害人邱捷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 時,致電被害人邱捷琳佯稱:其係電商客服人員,因分期設定錯誤,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邱捷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0時38分 2萬7,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14日21時20分至23分,提領2筆,共計12萬元 ⒉112年4月14日21時23分提領2萬2,000元 ⒊112年4月14日21時43分提領8,000元 ⒈被害人邱捷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65至6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71至79頁) ⒊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3 告訴人呂炳蔩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9時30分,致電告訴人呂炳蔩佯稱:其係「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因員工操作疏失,如要取消該固定扣款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呂炳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0時48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呂炳蔩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83至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93至97頁、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呂炳蔩匯款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99至101頁) ⒋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4 告訴人黃恩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9時38分,致電告訴人黃恩奕佯稱:其係電影票公司客服人員,因帳號遭升級成會員,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黃恩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12分 3萬2,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恩奕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09至1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15至119、123至125頁) ⒊告訴人黃恩奕匯款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21頁) ⒋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5 告訴人蔡珮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12年4月13日21時41分,致電蔡珮佳佯稱:其係臉書網站CJZ TEE CLUB賣家,因帳號遭升級成高級會員,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蔡珮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13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日,應予更正) 1萬4,0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14日21時20分至23分,提領2筆,共計12萬元 ⒉112年4月14日21時23分提領2萬2,000元 ⒊112年4月14日21時43分提領8,000元 ⒈告訴人蔡珮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29至1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第137至141、145至147頁) ⒊告訴人蔡珮佳匯款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43頁) ⒋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112年4月14日21時18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日,應予更正) 7,985元 6 告訴人劉映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20時51分,致電告訴人劉映妤佯稱:其係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因遭誤升級成會員,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劉映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23分 8,0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14日21時23分提領2萬2,000元 ⒉112年4月14日21時43分提領8,000元 ⒈告訴人劉映妤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51至1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57至161、167至169頁) ⒊告訴人劉映妤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者通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63至165頁) ⒋刑案現場蒐證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73號卷第187至201頁) 7 告訴人鍾孟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8時,致電告訴人鍾孟潔佯稱:其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系統錯誤而多一筆扣款,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鍾孟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日22時47分 2萬9,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3時3分至14分許,提領4筆,共計6萬8,000元 ⒈告訴人鍾孟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79至8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89至90頁、第97至102頁、第106至108頁,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6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45至58頁) ⒋告訴人鍾孟潔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匯款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存簿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92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告訴人鍾孟潔台新銀行匯款紀錄影本(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71頁) 112年4月14日22時56分 2萬9,986元 112年4月14日22時59分 8,985元 112年4月14 日20時52分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9分許,提領12萬元 112年4月14 日20時54分 4萬9,989元 8 告訴人賴開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6時45分時,致電告訴人賴開元佯稱:其係某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因誤刷信用卡而消費商品,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賴開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5日0時29分 1萬9,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112年4月15日0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⒈告訴人賴開元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119至130、第134至136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45至48頁) ⒋告訴人賴開元玉山銀行存簿封面、交易明細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45486號卷第117頁、第131至133頁) 9 告訴人唐慧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3時許,致電告訴人唐慧宜佯稱:其係旋轉拍賣平台客服人員,因帳戶遭停權,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唐慧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 0時34分 3萬7,985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0時45分許,提領3萬8,000元 ⒈告訴人唐慧宜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71至72頁、第73至74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83頁、第193至203頁、第215至21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告訴人唐慧宜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05至213頁) 10 告訴人焦光華 於112年4月5日20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焦光華佯稱:其係國泰銀行客服人員,因旋轉拍賣APP賣場異常而遭停權,如須認證資料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焦光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1時12分 7,988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1時28分,提領8,000元 ⒈告訴人焦光華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79至8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77、83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11 告訴人潘孟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0時3分時,致電告訴人潘孟君佯稱:其係 BHK電商客服人員,因訂單設定錯誤而誤刷信用卡,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潘孟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0時52分 4萬9,988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1時6分至21時24分,提領5筆,共計9萬9,000元 ⒈告訴人潘孟君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87至9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85頁、第91至93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告訴人潘孟君匯款紀錄截圖與影本(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9號卷第13至15頁) 112年4月5日 20時53分 4萬9,987元 12 告訴人游鋐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00時,告訴人游鋐澤於臉書社團上欲購買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賣票為由告知需先付款云云,致游鋐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 0時11分 7,1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0時22分至0時23分,提領2筆,共計1萬5,000元 ⒈告訴人游鋐澤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97至99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55頁、第163至165頁、第177至179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詐騙交易訊息、告訴人游鋐澤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67至175頁) 13 告訴人黃淑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8時35分,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告訴人黃淑芳佯稱:其於旋轉拍賣之商品無法入帳,須黃淑芳提供LINE ID,後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淑芳佯稱: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黃淑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0時37分 4萬9,985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5日20時52分許,提領9萬9,000元 ⒉112年4月5日21時28分許,提領8,000元 ⒈告訴人黃淑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05至106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69頁、第77至9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照片黏貼紀錄表(詐騙訊息、告訴人黃淑芳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99至113頁) 112年4月5日 20時41分 4萬9,987元 112年4月5日 19時5分 1萬1,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遭提領即遭圈存 14 告訴人黃耀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向告訴人黃耀霆佯稱:其要購買商品,因購買之商品無法下標,須黃耀霆提供LINE ID,後自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耀霆佯稱: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黃耀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 1時11分 2萬4,123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1時33分,提領1筆,共計5萬2,000元 ⒈告訴人黃耀霆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11至1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09頁、第115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112年4月6日 1時24分 2萬7,985元 15 告訴人鄭捷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3時42分許,告訴人鄭捷予於臉書社團上欲購買告五人演唱會門票,詐欺集團成員佯以賣票為由,須先行付款,致鄭捷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 0時4分 7,1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0時22分至0時23分,提領2筆,共計1萬5,000元 ⒈告訴人鄭捷予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19至1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17頁,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21頁、第131至133頁、第147至149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告訴人鄭捷予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35至145頁) 16 告訴人吳振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7時許,以向告訴人吳振任購買產品為由,私訊佯稱:為避免詐騙需輸入信用卡相關資訊以確保安全,而後自稱中國信託之客服人員來電告知,如須取消金融服務權限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吳振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0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47分,應予更正) 1萬6,999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0時42分至21時5分,提領6筆,共計11萬7,000元 ⒈告訴人吳振任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27至13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25頁、第131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詐騙交易訊息翻拍畫面、告訴人吳振任告訴人與不詳詐欺者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與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307至316頁) 17 告訴人黃士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7時許,以向告訴人黃士豪購買產品為由,私訊佯稱:欲以蝦皮賣場交易,而後自稱郵局之客服人員來電告知,須依指示操作網銀匯款相關事宜云云,致黃士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0時15分 4萬9,988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0時42分至21時5分,提領6筆,共計11萬7,000元 ⒈告訴人黃士豪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5至1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3頁、第137頁,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47頁、第253至261頁、第289至291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7308號卷第139至142頁) ⒋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告訴人黃士豪臉書頁面、不詳詐欺者臉書頁面、告訴人與不詳詐欺者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告訴人黃士豪台灣銀行存簿封面、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63至287頁) 112年4月5日 20時17分 4萬9,986元 18 被害人王耀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 時,致電被害人王耀磊佯稱:其係電商客服人員,因網站被駭客入侵,而遭盜刷,如要取消信用卡綁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王耀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 日20時36分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0時48分至21時3分,提領8筆,共計14萬5,000元 ⒈被害人王耀磊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66至67頁) 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65頁、第68至73頁) ⒊車手提領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57至63頁) ⒋被害人王耀磊匯款明細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79頁) 112年4月14 日20時41分 4萬9,985元 19 被害人陳彥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以蝦皮拍賣網站訊息向被害人陳彥丞佯稱:為簽署金流保障協議,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陳彥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5 日1時17分 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5日1時31分,提領1萬元 ⒈被害人陳彥丞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87至91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01、112頁) ⒊車手提領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57至63頁) ⒋被害人陳彥丞匯款明細翻拍畫面、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20頁) 20 告訴人林鈺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9時29分許,致電告訴人林鈺倖佯稱:其係OB嚴選客服人員,因網站遭駭客入侵故購買商品未入帳,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林鈺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 日20時39分 3萬0,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0時48分至21時3分,提領8筆,共計14萬5,000元 ⒈告訴人林鈺倖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23至124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21至122頁、第125至133頁) ⒊車手提領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57至63頁) ⒋告訴人林鈺倖匯款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34至139頁) 112年4月14 日20時43分 1萬5,123元 21 告訴人宋采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17時37分,致電告訴人宋采妮佯稱:其係華納威秀影城客服人員,因駭客入侵,而遭辦理會員,如要取消會員並解除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宋采妮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 日21時8分 4,99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41分至4月15日0時8分,提領7筆,共計11萬4,000元 ⒈告訴人宋采妮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41至1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47至153頁、第163頁) ⒊車手提領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57至63頁) ⒋告訴人宋采妮匯款明細拍畫面、不詳詐欺者致電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55至161頁) 112年4月14 日21時15分 4,999元 112年4月14 日21時19分 8,900元 22 被害人秦攸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致電被害人秦攸芬佯稱:其係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秦攸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 日23時10分 2萬5,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41分至4月15日0時8分,提領7筆,共計11萬4,000元 ⒈被害人秦攸芬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66至16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65頁、第168至170頁、第173至174頁) ⒊車手提領照片(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57至63頁) ⒋被害人秦攸芬匯款明細畫面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8714號卷第176至177頁) 112年4月14 日23時46分 1萬0,012元 112年4月14 日23時48分 2萬9,985元 23 告訴人曾慈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21時24分許,致電告訴人曾慈芬佯稱:其係吳淡如FB販售連結客服人員,因網站遭駭客入侵,為保顧客權益,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曾慈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 日2時58分 14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3日12時24分至14時37分,提領3筆,共計15萬元 ⒈告訴人曾慈芬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73至75頁) ⒉刑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105至127頁) 24 告訴人林依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傳送臉書訊息對告訴人林依萱佯稱:其拍賣平台因帳戶違反社群守則而遭停權,如須取消須依指示操作匯 款,致林依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2 日19時55分 4萬9,999元 中國信託帳號 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2日20時29分至20時30分,提領2筆,共計11萬元 ⒈告訴人林依萱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81至84頁) ⒉刑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105至127頁) 112年4月12 日19時57分 2萬4,123元 112年4月12 日20時12分 3萬6,123元 25 被害人蔡亞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20分20許,致電被害人蔡亞璇佯稱:其係胺基酸潔面乳客服人員,因訂單設定錯誤,如要取消該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蔡亞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2 日20時48分 4萬9,912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2日21時6分至21時8分,提領3筆,共計13萬5,000元 ⒈被害人蔡亞璇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89至91頁) ⒉刑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105至127頁) 112年4月12 日20時56分 8萬5,088元 26 告訴人張凱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16分48許,致電告訴人張凱翔佯稱:其於臉書購買之產品已結清,惟被誤植為廠商,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張凱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 日0時5分 4萬9,986元 中國信託帳號 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3日0時29分,提領1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0時26分,應予更正) ⒈告訴人張凱翔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97至98頁) ⒉刑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偵字第2582號卷第105至127頁) 112年4月13 日0時7分 4萬9,987元 27 告訴人王曉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1時42分許,致電告訴人王曉真佯稱:因網站被入侵致個資外洩而被盜刷,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王曉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2時51分 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帳號 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3時1分,提領10萬元 ⒈告訴人王曉真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41至24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39頁、第247至253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⒋告訴人王曉真匯款紀錄翻拍照片、不詳詐欺者致電紀錄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55至261頁) 112年4月5日 22時53分 4萬9,989元 28 被害人魏揚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3時許,致電被害人魏揚祐佯稱:其係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帳戶設定錯誤,導致誤扣款,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魏揚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23時18分 2萬0,012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4月5日23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⒉112年4月6日20時41分,提領9萬9,000元 ⒈被害人魏揚祐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73至274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71頁、第275至295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6日0時08分 4萬9,988元 112年4月6日0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4月5日23時29分,應予更正) 4萬9,989元 112年4月5日 23時14分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3時34分至4月6日0時37分,提領16筆,共計29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2萬9,060元,應予更正) 112年4月5日 23時16分 4萬9,989元 112年4月5日23時17分 4萬9,988元 112年4月5日 23時57分 9萬9,988元 112年4月6日0時7分 4萬9,989元 29 告訴人陳廷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4時許,以臉書暱稱「Hanshen Yang」向告訴人陳廷威私訊佯稱:其交貨便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認證,致陳廷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46分 4萬9,9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9時5分至19時7分,提領3筆,共計6萬元 ⒈告訴人陳廷威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99至30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305至307頁、第31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⒋告訴人陳廷威匯款明細截圖、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30 告訴人宋庭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以旋轉拍賣私訊告訴人宋庭瑋佯稱:其要購買商品,因購買之商品無法下單,須宋庭瑋提供LINE ID,後自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宋庭瑋佯稱: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宋庭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51分 2萬3,024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9時5分至19時7分,提領3筆,共計6萬元 (其中1萬3,012元未遭提領即遭圈存) ⒈告訴人宋庭瑋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5至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1至13、17至19頁) ⒊告訴人宋庭瑋匯款明細翻拍畫面、不詳詐欺者致電紀錄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15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31 被害人許家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8時59分許,自稱露天商場之買家,向被害人許家祥佯稱:已下標,惟該筆訂單已被凍結,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許家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59分 1萬9,122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遭提領即遭圈存 ⒈告訴人許家祥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5至2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3頁、第29至37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32 告訴人陳偉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8時23分許,以中國信託客服致電告訴人陳偉國佯稱:其蝦皮帳戶遭凍結,如須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陳偉國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9時2分 2萬3,016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遭提領即遭圈存 ⒈告訴人陳偉國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43至44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41頁、第45至51頁、第61至63頁) ⒊不詳詐欺者致電告訴人陳偉國之畫面截圖、匯款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53至59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5日 19時7分 1萬9,987元 33 告訴人林德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1時12分許,以臉書拍賣平台私訊告訴人林德嫻佯稱:需以蝦皮交易,而後自稱蝦皮金流客服之人員致電告知,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林德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 日15時36分 19萬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5時53分至15時54分,提領2筆,共計19萬9,000元 ⒈告訴人林德嫻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23至22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21頁、第231至235頁、第241至243頁) ⒊告訴人林德嫻匯款明細截圖、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二第237至239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34 告訴人王凱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致電告訴人王凱平佯稱:其係誠品書店客服人員,網頁遭駭客入侵而致訂單金額增加,如要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致王凱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7時,應予更正) 3萬4,12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8時46分至18時58分,提領5筆,共計14萬2,000元 ⒈告訴人王凱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1至17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9頁、第23頁、第27頁、第43頁) ⒊告訴人王凱平中華郵政匯款明細、中華郵政存簿封面、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與不詳詐欺者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31至41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5日 18時36分 4萬9,990元 112年4月5日 18時39分 4萬9,993元 35 告訴人鄭慧璧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7分41許,致電告訴人鄭慧璧佯稱:其係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因人員操作疏失,未免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鄭慧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43分 7,987元 ⒈告訴人鄭慧璧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49至51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47頁、第53至59頁、第69至71頁) ⒊告訴人鄭慧璧玉山銀行匯款明細、中信銀行及土地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中信銀行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61至67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36 被害人李世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以臉書網站訊息向被害人李世威佯稱:能否使用露天拍賣交易,而後自稱台新銀行之克服致電李世威,告知如須解除金流服務之鎖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李世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 日15時17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5時28分至15時45分,提領8筆,共計15萬元 ⒈被害人李世威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79至80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77頁、第83至103頁、第127至129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不詳詐欺者臉書頁面、被害人李世威匯款明細翻拍畫面、與不詳詐欺者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05至126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10 日15時19分 4萬9,981元 37 告訴人徐志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5時11分許,以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告訴人徐志瑜佯稱:其蝦皮帳戶有問題,如須依指示簽訂蝦皮金流服務,並匯款保證金云云,致徐志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 日15時26分 4萬9,985元 ⒈告訴人徐志瑜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35至13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33頁、第137至143頁、第163至165頁) ⒊告訴人徐志瑜匯款明細、與不詳詐欺者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45至161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38 被害人鄧晴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21分55許,致電被害人鄧晴方佯稱:其係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因訂單設定錯誤,而增加訂單數量,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鄧晴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2時39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3時2分至23時13分,提領4筆,共計14萬1,000元 ⒈被害人鄧晴方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71至17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69頁、第177至185頁、第201至203頁) ⒊被害人鄧晴方匯款明細截圖、翻拍畫面、不詳詐欺者致電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187至199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5日 22時46分 4萬1,123元 112年4月5日 23時1分 4萬9,987元 39 告訴人陳政彬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6分01許,致電告訴人陳政彬佯稱:其係「愛上鮮」客服人員,因訂單設定錯誤而導致誤扣款,如要取消該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陳政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18時54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9時19分至19時32分,提領4筆,共計11萬1,000元 ⒈告訴人陳政彬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09至213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07頁、第215至219頁、第227至229頁) ⒊告訴人陳政彬匯款明細截圖、與不詳詐欺者通話紀錄、華南銀行匯款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21至225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112年4月5日 18時58分 2萬9,000元 112年4月5日 19時9分 2萬6,985元 40 告訴人蕭亦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5日19分44許,致電告訴人蕭亦翔佯稱:其係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因訂單金額遭擅打錯誤,如要取消該扣款異常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蕭亦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 20時32分 1萬3,988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0時41分,提領1筆,共計1萬4,000元 ⒈告訴人蕭亦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35至237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33頁、第241至243頁、第247至249頁) ⒊告訴人蕭亦翔匯款明細截圖、與不詳詐欺者通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三第245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41 告訴人施秉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4日20 時許,致電告訴人施秉文佯稱:其係誠品書店客服人員,因網頁遭駭客入侵,而將被重複扣款,如要取消該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施秉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4 日20時58分 1萬9,989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4日21時9分,提領1筆,共計12萬元 ⒈告訴人施秉文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37至4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95至101頁、第107至111頁) ⒊告訴人施秉文中華郵政匯款紀錄影本、不詳詐欺者來電紀錄截圖(113年度偵字第6184號卷第103至105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12年度偵字第50194號卷一第209至233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告所涉部分 罪名及宣告刑 1 告訴人夏霜霜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被害人邱捷琳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告訴人呂炳蔩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告訴人黃恩奕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告訴人蔡珮佳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告訴人劉映妤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告訴人鍾孟潔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告訴人賴開元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告訴人唐慧宜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告訴人焦光華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潘孟君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告訴人游鋐澤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告訴人黃淑芳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告訴人黃耀霆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告訴人鄭捷予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告訴人吳振任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告訴人黃士豪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被害人王耀磊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被害人陳彥丞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告訴人林鈺倖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告訴人宋采妮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被害人秦攸芬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告訴人曾慈芬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告訴人林依萱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被害人蔡亞璇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告訴人張凱翔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告訴人王曉真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被害人魏揚祐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9 告訴人陳廷威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告訴人宋庭瑋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被害人許家祥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告訴人陳偉國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告訴人林德嫻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告訴人王凱平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告訴人鄭慧璧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被害人李世威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告訴人徐志瑜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被害人鄧晴方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告訴人陳政彬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告訴人蕭亦翔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告訴人施秉文 歐立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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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