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1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喬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
審金簡字第243號、第24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
2年度偵字第44354號、第46268號、第48986號、第51905號、第5
2065號、第52078號、第54021號、第54054號、第55269號、第55
937號、第58730號、第58927號、第59974號、第60136號;追加
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49號、第587號、第5188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
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案上訴人即被告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審僅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明
確(見簡上卷第10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
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量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沒收宣告等其他部
分。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經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等部分,固均非本
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依法應記載事實,且科
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故就被告經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記載,均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所記載事實、證據等除量刑部分外之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因求職遭到三方詐騙,同為受害人,
並無參與詐騙之過程,亦無獲利,因單親家中有2名未成年
子女,最小才3歲,希望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
或違法。經查,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與
到庭之被害人檀立涵調解成立而賠償其部分損害,未能與其
他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參與分工、所犯危害及其年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刑罰裁量 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 情形,無從認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縱被告於本案 上訴期間另與被害人高敏芸、王憶倫、黃葦菱、丁○○、張宥 柔、葉桂棠、江明軒、黃義方等人達成和解(見簡上卷第12 1-135頁),然原審量處被告各罪均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5,000元,實已量處極輕之刑度,無從遽認原判決 之量刑有何違法失當之處。
㈡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 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 。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 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 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 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 ,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 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 ,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俾緩 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 求。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然考量被告於原審僅與1位被害人(檀立涵)達成和解, 上訴後雖與被害人高敏芸、王憶倫、黃葦菱、丁○○、張宥柔 、葉桂棠、江明軒、黃義方等人陸續達成和解(見簡上卷第 121-135頁),但仍有超過半數之被害人並未達成和解(左 麗珍、何筠、林雁淳、簡弘凱、張文頻、詹東松、王宣螢、 陳楓如、顏資達、楊恩慈、劉心荷、丙○○、甲○○);況告訴 人林雁淳於本院到庭陳稱:我覺得跟被告協商金額差距太大 了,以被告的工作能力我相信被告可以賠償全額,因為被告 沒有要賠償全額,我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見簡上卷第 114頁),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件並無暫不 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上 訴併主張為緩刑宣告云云,尚無可採,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43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珮娟被 告 乙○○ (原名涂瀞文)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冠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354號、第46268號、第48986號、第51905號、第52065號、第52078號、第54021號、第54054號、第55269號、第55937號、第58730號、第58927號、第59974號、第6013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49號、第587號、第51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二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kiki」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某時,在桃園市○○ 區○○街000○0號住處,約定以每筆交易金額抽佣5%之代價, 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予「kiki」使用。嗣「kiki」 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對如附表一 、二所示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詐術,致渠等陷於錯 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至
本案帳戶,再由乙○○依「kiki」指示,將上開款項層轉至附 表一、二所示第二層帳戶,購入虛擬貨幣泰達幣後,層轉至 乙○○在幣安交易所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三層帳戶錢包位址, 再依指示至「kiki」提供之錢包位址,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 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何筠、江明軒、張宥柔、簡弘凱、黃葦菱、陳楓如、 黃義方、顏資達、楊恩慈、王憶倫、葉桂棠、甲○○、丁○○、 被害人左麗珍、林雁淳、張文頻、詹東松、檀立涵、王宣螢 、劉心荷、高敏芸、丙○○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範經2次修 正,第1次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 效施行,第2次修正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第1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第2次修正將條次及內容改為第23條第3 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則於上述第 2次修正施行時,修正條次及內容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被告僅於審理中自白洗錢,而未 於偵查中自白,而無從適用上述修正後減刑規定,經綜合比 較新舊法罪刑及減刑規定結果(修正前最高度刑經本院依修 正前自白規定減刑二分之一後降為有期徒刑3年6月),修正 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修正 前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
㈡本案被告與「kiki」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見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決要旨)。查附表一編號3、7、10-13、15及附 表二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因受騙而數次匯款,及被告於數次 轉匯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均係以一行 為分別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 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 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 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9及附表二編號 1至3所示之洗錢犯行,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均應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僅能與到庭之被害人檀立涵經 本院調解成立而賠償其部分損害,未能與其他被害人和解或 賠償,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參與分工、所 犯危害及其年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本案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 等犯罪所得(亦經公訴意旨是認),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規定亦於1 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為同法第25 條第1項,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本案被告轉匯如 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均依指示層轉「kiki 」指定錢包位址,此雖屬其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述規定沒 收,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僅擔任轉款角色,並非實際施用詐術 或詐欺集團高階上層人員,且查無其實際獲有何犯罪所得或 報酬,倘就此部分宣告沒收,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帳戶 第二層 帳戶 第三層 帳戶 證據清單 1 左麗珍 (未提告) 於112年2月間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1日10時25分許 34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即乙○○之MaiCoin帳號虛擬貨幣入金位址 幣安交易所之帳戶錢包位址「TSV2PhxwpwNnxnaJBqRrxFPaR18s5hQRzM」 112年度偵字第58927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第22-48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18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9-53頁) ⑤被告幣安帳號名稱頁面截圖(第85-86頁) 2 何筠 (以配偶林金冠名義匯款) 於112年2月中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1日10時30分許 30萬4,964元 112年度偵字第58730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47-49) ②臺灣銀行取款暨匯款申請書(第4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39、5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29頁) 3 江明軒 於112年4月4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5月31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9974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83-95頁) ②交易明細結果截圖(第8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5-75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49頁) 12年5月31日20時38分許 5萬元 4 林雁淳 (未提告) 於112年4月初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0時26分許 3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5269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37-56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1-76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4頁) 5 張宥柔 於112年4月15日至20日間之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1時14分許 1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2078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23-38、65-71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6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6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44頁) 6 簡弘凱 於112年5月初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1日16時37分許 3萬6,161元 112年度偵字第60136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44-4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43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7 張文頻 (未提告) 於112年5月間之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5月30日18時51許 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54號: ①交易明細截圖(第49-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43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3頁) 112年5月30日22時3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30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12年5月31日13時28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31日13時28分許 3萬元 8 詹東松 (未提告) 於112年5月3日前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0時44分許 16萬2,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5937號 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第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27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3-37頁) 9 黃葦菱 於112年5月13日以求職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9時58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141-1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5-139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0頁) 10 檀立涵 (未提告) 於112年5月22日以假求職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2時43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190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43-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9-42、57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28頁) 112年6月2日12時52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2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11 王宣螢 (未提告) 於112年5月中之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4時36分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 ①存款交易明細(第1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59-167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0頁) 2萬元 12 陳楓如 於112年5月下旬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5月30日20時43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8986號: ①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第25-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3-73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79-87頁) ④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第頁47-62頁) 112年5月30日20時44分許 4萬元 112年5月31日13時38分許 10萬元 112年5月30日20時39分許 5萬元 13 黃義方 於112年5月底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13時56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6268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47-1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45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7-31頁) ④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第頁131-144頁) 112年6月2日13時57分許 9,000元 14 顏資達 於112年5月29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5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60136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63-6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第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9-61頁) ④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9-25頁) 1 15 楊恩慈 於112年5月30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5月30日18時44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49-5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9-41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0頁) 112年5月30日18時45分許 4萬元 16 王憶倫 於112年5月30日以假求職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5月31日1時34分許 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79-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1-77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0頁) 17 劉心荷 (未提告) 於112年6月2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2日9時58分許 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4021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第95-1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3-94、125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0頁) 18 葉桂棠 於112年6月2日以假求職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3日15時52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2065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59-6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7-35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43頁) ④被告MaiCoin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1-57頁) 19 高敏芸 (未提告) 於112年6月3日前某日以假投資手法對其詐欺。 112年6月3日14時10分許 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4354號: ①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5-1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1頁) 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5-33頁) ④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第頁43-70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第一層 匯款時間 第一層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匯入帳戶 第二層 匯入帳戶 第三層 匯入帳戶 證據清單 1 丙○○ (未提告) 於112年5月11日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暱稱「何小C」帳號,向左列被害人詐稱可至投資網站DEX TRADE(http://dex222.top/index0)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6月1日14時50分許 2萬6,66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即乙○○之MaiCoin帳號之虛擬貨幣入金地址 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SHUy3ek8a9wT77jL1Mwn7hFfTLu43ix3m」 113年度偵字第587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9-20、33-35、44頁) ②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63-68頁) 112年6月1日14時51分許 5萬元 2 甲○○ 於112年5月24日利用LINE群組「步步高升(工作2群)」及暱稱「阿昱經理(薪水)」等帳號,向左列告訴人誆稱投資10萬元可獲利211萬元云云 112年6月3日16時26分許 5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449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50頁) ②對話及交易明細截圖(第53-75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9-33頁) ④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SHUy3ek8a9wT77jL1Mwn7hFfTLu43ix3m」查詢結果(第45頁) 112年6月3日16時29分許 5萬元 3 丁○○ 112年5月27日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KELLY」帳號,借假交友之詐騙手法,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可至投資網站DEX TRADE(http://dex333.top)投資獲利作為約會費用云云 112年6月1日12時46分許 1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188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24、53-56頁) ②對話及交易明細截圖(第60-67頁) ③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25-33頁) 112年6月1日12時47分許 1萬元 1萬元 112年6月5日15時23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5日15時38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