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74號
TYDM,113,訴緝,74,2025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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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俞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
日113年度訴緝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起訴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25922、26283、28789、46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2月26日113年
度訴緝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4日提出上訴狀而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項規定,於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並將該裁定於114年3月20日送達被
告本人等情,有本院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本院所
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
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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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