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79號
TYDM,113,訴,479,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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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文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應更正如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關於論罪
法條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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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