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庭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壢簡字第185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仍有調查之
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